出口退稅的常見問題
問:目前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的稅率是多少?
答:按不同的貨物,區分不同的退稅率,目前的退稅率有17%、13%、11%、8%、6%、5%六個類別。
問: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后,在什么時間內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
答:企業在外經貿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后,應在30天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認定手續。
問:對新成立的生產型企業,出口貨物辦理“免、抵、退”稅有什么規定?
答:對新設立的生產型企業,從首次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發生的應退稅額,不實行按月退稅,而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內銷貨物應納稅額。12個月后,如該企業屬于小型出口企業,按有關小型出口企業的規定執行;如屬于小型出口企業以外的企業,則實行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但以下兩種情況例外:
1.注冊一年以上新增出口業務的企業(小型企業除外),經市級稅務局核實確有生產能力并無違法行為的,可實行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的辦法;
2.新成立的生產性企業,其內外銷之總和超過500萬元人民幣或以上,且外銷比例超過50%的,可向省級稅務局申請按月計算“免、抵、退”稅辦法。
問:如何辦理“免、抵、退”稅?小型出口企業的標準是什么?
答:退稅審核期為 12 個月的小型出口企業 , 在年度中間發生的應退稅額,不實行按月退稅,而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其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到年底 對未抵扣完的部分一次性辦理退稅。 國家稅務局規定,小型出口企業的標準由各省國家稅務局根據企業上一個納稅年度的內外銷售額之總和在 200 萬元 至 500 萬元人民幣 的 幅度內,按照各省實際情況 , 確定全省統一的標準,例如,廣東省小型出口企業的標準為:內外銷售額之總和在 300 萬元人民幣以下
問:小規模納稅人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能否辦理出口退稅?
答: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繼續執行免稅政策,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出口準予退稅的,凡出口退稅率為5%的貨物,按5%的退稅率執行;凡出口退稅率高于5%的貨物,一律按6%的退稅率執行。